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郑州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5-00446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郑州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137号

    郑州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4000078174

    组织机构代码:07940839-0

    法定代表人:刘廷丽

    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小刘村15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4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小刘村158号的年产20万方商品混凝土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郑监环限改〔2015〕第118号)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于2015年5月20日前办理验收手续。经2015年5月28日调查,你单位未生产,但未按要求办理该建设项目的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5年6月1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1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6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