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132号
荥阳市金孔炭素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83000002447(1-1)
组织机构代码:72180601-2
法定代表人:吴春霞
地址:荥阳市高山镇竹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5月26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正常生产过程中,由于石灰池下口管道阻塞,导致煅烧炉配套的脱硫除尘设施加药系统未使用,存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违改字〔2015〕189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5月26日前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6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1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6月17日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认为自动加药系统发生故障后,在不能及时维修的情况下,改为人工直接加药。随后对脱硫设施系统进行改造,已恢复正常使用。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内容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自动加药设施发生故障后,能及时改用人工方式加药,并已改正到位,可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