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加强档案的完整性,使之更好的发挥其能效,服务于社会,特制订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员要严格履行批准登记手续,做好咨询、查阅记录,认真履行职责。
二、对查阅者要热情、耐心、细致,做好接待、登记工作,按原则规定,查阅者不便查阅、摘抄或者复印的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不予查阅摘抄或复印。
三、工程负责人或机关单位来查阅档案的,必须持单位证明或身份证件,先申请后查档,需要摘抄或复印资料的,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印,复印的资料由档案室主任审查、校核、签注、盖章。
四、本局系统内,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必须经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查阅档案,需要摘抄或者复印资料,按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五、查阅档案,一律在档案室查阅,不准带出室外,有关科室因工作需要借出查阅的,经领导批准后,需在借阅登记本上登记借阅者的姓名,借阅时间有内容、件数、页数、借阅资料限期,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六、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泄漏机密,不准擅自向他人提供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