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 引 号:K24275194/2015-0005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 键 词:指南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30发布日期:2015-12-3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构
     本政府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管城回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管城回族区城东路80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    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夏    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30

     联系电话:0371-66316507

    通讯地址:管城回族区城东路80号管城区工信局

     邮政编码:450000

     电子邮箱:gcgxj01@163.com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标号”四组代码构成。
      2.信息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领导名单;
     2.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4.工作规划、计划;
     5.相关工作重要会议、领导活动;
     6.重点工作信息;
     7.相关工作主要数据;
     8.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管城回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网址

网址:http://admin.zhengzhou.gov.cn/admin/index.do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市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管城回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具体提出申请的方式有两种:
     1.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并提供详细联系方式。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并提供详细联系方式。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保障

    1.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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