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K24275194/2015-00034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关 键 词:重工业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0 | 发布日期:2015-12-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 铜冶炼业》(HJ558-2010)和《清洁生产标准 铜电解业》(HJ559-2010)等要求。
新建和改造利用各种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预处理环节应采用导线剥皮机、铜米机等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法破碎分选设备,对特殊绝缘层及漆包线等除漆需要焚烧的,必须采用烟气治理设施完善的环保型焚烧炉。禁止采用化学法以及无烟气治理设施的焚烧工艺和装备。冶炼工艺须采用NGL炉、旋转顶吹炉、精炼摇炉、倾动式精炼炉、100吨以上改进型阳极炉(反射炉)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环保达标的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同时应配套具备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设备设施。禁止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含铜二次资源。全面淘汰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冶炼工艺及设备。
三、能源消耗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所有企业能耗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新建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在18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电解工序(含电解液净化)综合能耗在10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现有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在30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新建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阴极铜精炼工艺综合能耗在36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其中阳极铜工艺综合能耗在29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阴极铜精炼工艺综合能耗在43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其中阳极铜工艺综合能耗在36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四、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铜冶炼企业占地面积应低于4平方米/吨铜,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7.5%以上,吨铜新水消耗应在20吨以下,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硫的回收率须达到97.5%以上,铜冶炼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达标排放,排水量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现有企业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7%以上,吨铜新水消耗应在20吨以下,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须达到98.5%以上,硫的回收率须达到97%以上。新建含铜二次资源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现有含铜二次资源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
鼓励铜冶炼企业建设伴生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装置。
五、环境保护
铜冶炼企业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有新建、改造铜冶炼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铜冶炼企业要做到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各项铜冶炼污染物排放要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新建及改造项目要同步建设配套在线污染物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现有企业应在2014年前完成。铜冶炼企业最终废弃渣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铜冶炼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七、规范管理
(一)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的管理。申请规范的企业须编制《铜冶炼行业规范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必要时征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不予支持。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铜冶炼行业生产企业,也适用于利用其他装备改造成铜冶炼设备后从事铜冶炼的生产行为。
(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原《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第40号公告)同时废止。
(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铜冶炼行业规范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