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55704589/2015-00003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职能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0 | 发布日期:2015-12-30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我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制定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预案并组织实施;配合市局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参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审核全区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配合市局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涉及我区的有关项目。
(四)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全区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区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协调解决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及环境信访工作。
(五)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化学品和机动车污染防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配合市局解决全市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六)承担落实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责任目标。贯彻落实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核定新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承担全区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定全区生态保护环境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辖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区核与辐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全市辐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规划并制定我区相关制度;负责监督实施全区辐射、放射性废弃物、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全区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和伴生放射性等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闲置审批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市局进行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配合市局做好全市环境保护产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组织推广企业清洁生产;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配合市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组织制定实施全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基本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