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1317853/2015-0003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关 键 词:公告,通知公告,养犬,犬只,养狗,养狗证,养犬证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0 | 发布日期:2015-12-30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依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为更好地开展2015年度犬只注册登记年检工作,方便广大养犬人办理相关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新养犬人(单位或个人),应当携带犬只、《居民户口薄》、身份证明、犬只照片、动物诊疗机构开具的免疫证明和该诊疗机构《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到犬只所在区(管委会)设置的办证点为犬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凡2014年度办理了犬只注册登记、年检手续的养犬人(单位或个人),应当于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携带犬只、《犬只免疫准养证》、动物诊疗机构开具的免疫证明和该诊疗机构《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到原注册登记区(管委会)设置的办证点办理年检手续。
三、根据市“五单一网”制度改革清单规定,自即日起,犬只注册登记、年检不再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也不再赠送疫苗。养犬人需自行携带犬只到任意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疫苗,并凭医疗机构开具的项证件为犬只办理注册登记或年检手续。
四、各区(管委会)犬只管理部门应核实犬只情况,对符合养犬标准、证件正确无误的予以办理注册登记或年检手续。市区建成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直犬,不得饲养禁养犬种或体高超过55厘米的犬。不符合规定的犬,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年检手续,犬只由养犬人自行送至建城区以外区域或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五、《犬只免疫准养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0日内,到原养犬登记部门补办新证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六、犬只死亡、失踪或者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持《犬只免疫准养证》到原养犬登记部门办理养犬注销手续,并交回《犬只免疫准养证》。养犬人为巴黎养犬注销手续的,不得再饲养犬只。
七、对未按规定办理犬只注册登记、年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暂扣犬只,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