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 引 号:005275249/2015-00004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民政局关 键 词:组织,机构,职能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30发布日期:2015-12-3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管城回族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管城回族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管城回族区委 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管发〔2015〕7号),设立管城回族区民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区民政局呈接市民政局下放的申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责。

(二)取消已有区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贯彻上级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加强管理,引导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贯彻上级政策和推行职业规范,指导全区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工作活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贯彻、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现役军人伤亡抚恤标准;做好现役军人死亡、抚恤、评残、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组织和指导全区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协调处理军地、军民关系;督促检查双拥政策、法规的落实。

(六)负责全区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我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的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全区灾情核查、汇总、上报以及统一发布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承担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责任。

(八)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贯彻上级政策和标准;贯彻上级孤儿权益保护政策;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社会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和捐赠工作。

(九)贯彻上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政策法规;负责全区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检查全区行政区划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本辖区地名管理工作;推广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负责承办与接壤的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贯彻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区办理婚姻登记;负责全区婚姻、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救助站管理建设工作。

(十一)拟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贯彻上级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负责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拟定社会救助规划,贯彻上级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十三)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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