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1317853/2015-00001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关 键 词:组织,机构,职能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0 | 发布日期:2015-12-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城市主干道及两侧、广场、公园、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出入口等区域内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他区域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2、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3、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4、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
5、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
6、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市场外或经营场所外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