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索 引 号:005275476/2015-0002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司法局关 键 词:信息公开,指南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30发布日期:2015-12-3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单位)的相关信息,特编制《管城回族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部门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以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管城回族区司法局公开信息的更新及时做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部门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本部门(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内容查阅本部门(单位)编制的《管城回族区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管城回族区司法局机构职能、政策文件、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人事信息、财政管理等信息。目前管城回族区司法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2012年以来的内容,之前的内容将逐步完善加载。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普法网”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http://www.gcsfj.gov.cn /)。此外,本部门还将采用简报、公开栏、便民资料、会议(座谈话、咨询会)、直接查阅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管城回族区司法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371-66257244。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部门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才可以获取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管城回族区司法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管城回族区司法局申请获取。管城回族区司法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管城回族区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管城回族区司法局办公室;办公地址:管城回族区管城街48号楼9楼;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371-66257244;传真号码:0371-66257244;电子邮箱:gcqsfj @163.com;邮政编码:4500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管城回族区司法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普法网”(网址:http://www.gcsfj.gov.cn )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到管城回族区司法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2.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统一设置的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3.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

(三)、办理环节

1、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1).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2).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2、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

(1).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2).对于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类并处理。

(3).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受理机关可告知其对已经主动公开的内容自行查询、获取;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可告知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3、分类处理。

(1).属于可对申请人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有权公开机关的,同时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当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7).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的,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8).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9).同一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就已经答复的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再答复,但应于申请人第一次重复申请时书面告知其不再给予答复的理由,提示其今后遇有重复申请时不再答复和告知。

(四)处理时限

管城回族区司法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则当场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信息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信息编排体系说明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温州市政府的统一规范,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发布单位、生成时间、公开方式、索引号、公开时限等要素。

1、发布单位:指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2、生成时间:指该信息成文时间。

3、公开方式:公开方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4、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管城回族区司法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督电话:0371-66257244,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管城街48号9楼,邮编: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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