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6049086/2015-00032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疗卫生/政策法规/法规 | |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关 键 词:卫生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04-06-07 | 发布日期:2015-12-30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2004年6月7日公布,市政府令第135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四害孳生、密度超标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使用除四害药物,造成中毒事故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垃圾箱(站、池、桶)、厕所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四害大量孳生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