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9456687/2015-00017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中原区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保,职责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2 | 发布日期:2015-12-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
(二)参与制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工作中长期规划,受区政府委托对涉及我区的重大项目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审核我区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订全区生态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全区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四)监督管理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农村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
(五)负责监督实施全区燃煤锅炉拆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区水、大气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发放;污染源限期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等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六)负责贯彻实施环境监察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查处辖区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的执法监察工作,以及各种行政许可的现场监察;负责“12369”热线和上级转办等信访稳定的案件,做到及时分解、调查、回复、处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建设项目后督查的监察工作;参与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协助完成区、局重点工作及其它临时性工作。
(七)负责全区辐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全区辐射、放射性废弃物、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登记)表。
(九)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我区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推广企业清洁生产;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全区环境统计、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