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检查的通知

索 引 号:744081894/2015-00044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上街区财政局关 键 词:财政,金融,审计,上街,银行,账户,检查,清理
文    号:上财〔2015〕42号成文日期:2015-12-30发布日期:2015-12-30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检查的通知

上街区财政局

关于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检查的通 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市财政局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范围、内容

(一)清理检查范围。峡窝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及下属单位。

(二)清理检查内容。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各类账户。

二、清理检查步骤

本次清理检查工作从2015年8月17日起,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8月17日至8月21日)

各单位对本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并如实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情况表》(附件1),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8月20日前报我局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区财政局517房间),同时报送各单位负责人签订的承诺书(附件2),对所填报自查情况表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二)重点检查阶段(8月22日至8月25日)

我局对各单位报送的自查表进行审核梳理后,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核查落实各单位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各检查组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报局主要领导进行审查和认定。

(三)审核确认阶段(8月26日至8月30日)

审查认定的主要内容是:被查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依据及合法性、必要性,同时对被查单位银行账户的保留和撤销进行界定。对因工作需要保留的银行账户,要求单位按照工作程序向我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申请;需划转资金的由我局通知划转到指定账户,撤销银行账户。我局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于8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通知相关单位。

(四)清理整改阶段(9月1日至9月7日)

重点做好账户撤并和资金划转工作。各单位在9月7日前将撤销账户资金余额连同销户结息款,全部自行缴到我局指定账户,注销账户手续报国库科备案。同时,携带银行已转讫的转账单到国库科核对转入的资金数额,办理交接手续。

对各单位缴到我局专户的资金,我局将根据资金性质进行分类处理。

1.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资金,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2.其他资金,根据资金用途分别转入我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总结报告阶段(9月8日至9月10日)

清理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对资金清理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将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银行账户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到人,切实履行清理责任,保证银行账户清理结果真实可靠,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二)严肃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情况,不得瞒报虚报,逾期不报,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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