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91185/2015-0022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追究 | |
| 发布机构: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责任追究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0 | 发布日期:2015-12-30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失误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指由于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等规定,造成工作效率低下或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对全局造成不良影响而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科室、二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经办部门、经办人等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在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单位形象造成损害的;
(二)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三)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办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的;
(四)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五)因病、事假或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办理工作交接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六)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目标和交办事项,消极应付、措施不力,未能按期完成的;
(七)由市委、政府、行风监督员和上级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八)因工作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廉洁自律规定》等被服务对象进行举报或网络投诉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措施。被局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或经局网站等途径被投诉举报核查属实的,取消相关科室和当事人当季度优秀服务窗口资格和季度绩效考核优秀等级评选资格;被荥阳市或郑州市以上机关通报批评或经网站、媒体途径被投诉举报核查属实的,对相关科室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别给予取消单位及个人年终评先资格和对责任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处理。
第六条 对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作为年终考核和单位干部调整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