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396/2015-00027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体育/政策法规/法规 | |
发布机构:荥阳市教育体育局 | 关 键 词:法规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0 | 发布日期:2015-12-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令第18号《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3〕17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及其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外省(市)户籍未代表河南在总局注册的运动员;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在河南注册运动员,其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及其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按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总局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所属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的相关赛事进行规范管理和确认,并严格按照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一)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的赛事种类及名称按照总局各项目等级标准的赛事规定执行。
(二)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和“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赛事种类及名称按照总局各项目等级标准的赛事规定和河南省运动员等级有关赛事规定执行。
(三)运动员在本省等级规定赛事中取得成绩是指符合赛事竞赛规程规定,正式报名参赛时获得的成绩。凡不符合赛事报名资格规定或参加测验者,其取得的成绩不能申请。
(四)未经省体育局或项目管理中心选派参加等级规定的全国赛事中获得的成绩不能申请。
第四条 本省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必须符合以下程序及规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所属运动员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称号的,由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总局各运动项目中心审核汇总后报总局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二)各省辖市所属运动员申请“一级运动员”称号的,由各省辖市体育局负责接收、审核、备案和报送申请材料,省体育局各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负责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三)省体育局直属各训练单位所属运动员申请“一级运动员”称号的,由各训练单位训练部门负责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负责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四)各省辖市所属运动员申请“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称号的,由运动员所在单位、学籍所在学校负责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各省辖市体育局审核后报省体育局各项目管理中心确认(收到材料三天内回复确认结果),各省辖市负责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五)省体育局直属各训练单位所属运动员申请“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称号的,由各训练单位负责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运动员代表单位省辖市体育局负责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时限:运动员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提出等级称号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
(1)运动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2)运动员本人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2张和同版电子档照片。
(3)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一式三份)。
(4)运动员所在单位或学校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公示证明。
(5)成绩证明材料包括:达到等级标准竞赛的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审后原件退回),达到等级标准成绩证明单,运动员注册卡(证)、学籍证明。参加全国竞赛的运动员需提交总局注册卡(证)。
(6)外省户籍或身份证的运动员申请等级运动员称号,需提交注册河南的证明材料。
(7)申请等级运动员汇总表。
(二)审核
1.审核时限:审核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2.审核内容和要求:申请时限,申请材料,申请程序,参赛资格和获得成绩是否符合总局和本省关于运动员等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
(三)审批和授予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在官方网站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地点、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
审批、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必须以体育局文件形式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地点、单位(代表地区或学籍所在学校)、等级称号、证书编号等。
第六条 等级证书
(一)审批单位向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等级证书应当载明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信息,盖审批单位钢印或公章。
(二)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刷,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办,所载信息以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或审批单位文件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本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审批备案和办理公示制度。
(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留存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相关申请材料备查,并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进行及时整理和归档。
(二)对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相关申请材料,《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汇总表》、《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汇总表》及体育局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文件备案存档。
(三)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完成等级运动员审批和网上录入工作,并将《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汇总表》、《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汇总表》以及审批文件(一式三份)(纸质及电子文档)上报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进行审查、备案。
(四)对所有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以文件形式在省体育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五)凡未报经省、市体育局审查、备案和确认公布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其等级证书和等级称号一律无效。
第八条 建立本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抽查机制,实施运动员等级审批管理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明确负责运动员审批业务的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具体审批业务联系人,并将人员名单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和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责任制要求,对各省辖市体育局等级制度审批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巡视,依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一旦发现违规审批或弄虚作假行为,将按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其主办赛事的组织和管理。因竞赛规程、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审批问题的,按照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竞赛结束的7日内将秩序册、成绩册电子档报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10日内将纸质秩序册、成绩册一式五份(套),报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第九条 省体育局授权的各审批单位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及《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省体育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体育局负责解释、说明和补充修订。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内容和规定,按照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