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441/2015-00183 |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关 键 词:政策解读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0 | 发布日期:2015-12-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独生子女的界定: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以下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