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龙湖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索 引 号:050874638/2015-0008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关 键 词:党员
文    号:龙文〔2015〕26号成文日期:2015-12-30发布日期:2015-12-30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中共龙湖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党支部: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切实围绕“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程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严把推荐关。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要严格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赞成人数不过半的不得通过(“团组织推优审核表”样式见附件1,党员推荐或其他群团组织推优表格可参照制定)。各党支部要按照党员的标准和要求,切实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表现好、思想道德好、生活作风好的入党申请人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

    严把培训关。各支部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定期考察,党工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的集中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严把政审关。发展对象确定后,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一是对发展对象本人情况进行审查,了解其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了解其入党动机,审查其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了解其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二是审查其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基层党组织可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外调等方法进行。

    要坚决杜绝由发展对象本人或者亲属到相关单位办理政审的情况。凡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申请人隐瞒个人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相关问题,经组织查实的,视作政审不合格。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意见。

严把备案关。重点针对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和接收预备党员三个环节,实行备案制度,即支部研究报党工委备案,党工委再上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一是在党支部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后,要将有关材料逐级报党工委和上级组织部门进行备案。二是在党支部讨论同意将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后,要将拟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逐级报党工委和东区组织部门进行备案。三是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将预备党员有关材料报上级组织部门进行备案。(附件2为“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参考样式,其他环节备案表可参照制定)

二、充实完善制度,健全发展党员工作机制

健全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各支部要逐步完善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前进行公示。具体公示内容和方式参照《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施公示制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附件4)。(不是在户籍地(居住地)入党的,要注意在培养考察单位和户籍地(居住地)同步进行公示。党工委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群众反映意见的调查处理工作,经查实问题属实的,将严肃处理。

落实发展党员票决制度。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环节,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大会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党工委将选派专人列席会议进行指导和监督。票决情况要当场宣布并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到会人数和赞成人数均要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有效票内。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对象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凡是未经过支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一律不予承认。

完善发展党员预审制度。党工委将对各支部上报的、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政治审查材料(包含亲属社会关系证明材料和个人综合政审材料)、集中培训情况、公示情况、根据需要征求执法执纪等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提交党工委,党工委讨论审查后作出初步预审结论。并将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预审材料连同“发展对象预审情况登记表”(参考样式见附件3)报上级组织部再次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其预审结论将由党工委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方可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在预审中,党工委主要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条件是否具备、培养教育情况是否合格;预审中如经查实存在问题的坚决不予讨论,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要暂缓研究,待问题查清后再上报,要坚决防止“带病入党”。

严格党员档案管理制度。入党申请人递交正式申请后,入党材料由各党支部保管。在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各党支部应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为其建立党员档案。预备党员转正前,档案由党支部保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要及时将《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交由党工委或上级组织部门保存。

探索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党工委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员是直接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各支部要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甚至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追究经办人、具体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凡是不具备党员条件,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经发现,不予承认,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党工委将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发展党员质量不高,或者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必要时要进行组织整顿。

三、抓实薄弱环节,做好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

规范做好流动人员申请入党工作。流动人员申请入党,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基层党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不得拒绝其提出的入党申请。

积极做好在流入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在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环节,其所在党组织还要通过书面发函或委派工作人员前往等方式,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意见。在公示环节,应当发函,提请流出人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党组织予以公示。要切实杜绝在户籍地(居住地、工作单位)群众基础差、不符合发展党员条件,甚至违法乱纪的人员,在流入地投机入党。

配合做好流出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各支部要加强流出人员的管理,当流出人员被工作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确定为积极分子后,要加强同对应党组织沟通联系,共同做好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等环节的党员发展工作,尤其要配合做好政审、公示等关键环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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