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7405256/2015-00232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管委会监察审计局 | 关 键 词:组织,机构,职能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0 | 发布日期:2015-12-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主管东区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2.主管东区行政监察工作。
3.负责检查处理东区党员干部违反党章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力;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5.负责作出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
6.负责东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7.主管东区审计工作。
8.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9.审计相关事项,出具审计报告。
10.按规定对东区管委会所属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东区管委会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1.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东区管委会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12.完成东区党委、管委和上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交办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