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就业相关法律

  • 索引号:005295426/2015-00036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政策法规/法律
  •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键词:劳动就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30
  • 发布日期:2015-12-30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公共就业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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