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集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 索引号:005295266/2015-0006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追究
  • 发布机构:中牟县刘集镇人民政府
  •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30
  • 发布日期:2015-12-30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刘集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牟县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制:

    一、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保障必要的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配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监督、举报当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协助监管部门排查制售假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窝点。

    二、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镇主要领导是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在省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5、阻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

    6、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7、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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