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区科技局党务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索 引 号:74072598X/2015-0006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科学技术局关 键 词:电子政务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31发布日期:2015-12-3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管城区科技局党务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管科字〔2012〕31号


管城区科技局党务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2012年,区科技局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党务政务工作透明度为中心,采取设立公开栏、网上公开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现将科技局党务政务公开有关制度公布如下,请每个科室每个工作人员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管城回族区科学技术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管城区科技局

党务政务公开责任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党务政务公开的领导责任,确保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长为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对我局党务政务事项的公开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务政务公开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负责本科室的党务政务公开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党务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牵头抓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

第六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科室党务公开的各项具体工作,履行拟定方案、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收集意见、反馈信息、宣传报道、监督考核等职责。

第七条 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党务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和落实处理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监督工作。

 

 

 

党务政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党务政务公开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防止泄密失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开事项由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三条 未经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的内容不得对外公开。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党务政务公开内容要本着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的原则进行审核。

第五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是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公开的形式是否恰当;收集的意见建议、受理的投诉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办理和反馈;相关的党务政务公开的资料是否健全。

第六条 对党务政务公开重要事项,以及涉及上级部门重大决策和政策法规的内容需要公开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区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对未经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擅自对外公开有关事项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党务政务公开信息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

 

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发扬民主,加强监督,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政务公开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的收集、登记、办理和反馈由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 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设置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监督电话等形式,广泛收集党员群众对我局党务政务工作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党员群众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对于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要逐件阅收、登记,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报上级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办理;对涉及上级部门、关系全区的重大问题,要提请并报区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处理。

第五条 对收集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采取直办、交办、和转办等方式办理。对转、交办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督查,确保及时办结、按时反馈。

第六条 对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能现场答复的现场答复;一般性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情况特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要作出解释,并承诺办理时限。

第七条 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要当面向本人反馈,听取意见建议。对于关系党员群众切实利益的事项,以及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通过公开栏、网站、新闻媒体等适当形式公开。

第八条 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登记、办理、反馈等过程中产生的档案资料,要及时整理、汇总和归档,办理情况定期报区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投诉组织或个人;要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意见建议和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党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存和管理好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全面真实体现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归档范围:凡是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关公文、会议资料以及反映无惧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具体分为两大类:

(一)文件档案:包括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关公文、会议资料、来函,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信函等;

(二)相关资料档案:包括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摄像、录音、专题片、工作图片等相关资料。

第三条 归档材料的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及相关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清楚、工整、纸张及文件格式符合有关要求。

(四)归档的文件和材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

第四条 归档材料的管理:

(一)归档材料由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管理;

(二)负责档案资料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对归档材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党务政务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全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党务政务公开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范围。预公开分别面向社会预公开和内部预公开两种。范围根据公开内容确定。

第三条 预公开内容。凡与党员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在研究决定前,都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广泛听取意见,并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再次公开。

第四条 预公开形式。面向社会预公开,主要采取利用公开栏、印发征求意见表(函)、召开会议、开通热线电话或通过服务窗口、电子触摸屏、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在内部预公开,主要采取印发征求意见表、召开会议和内部局域网等形式公开。

第五条 预公开期限。向社会预公开,公开期限一般不低于半个月。内部预公开,公开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周。

第六条 预公开实施。相关责任人提出党务政务公开事项以及预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填写《党务政务公开事项审批表》,报主要领导审定。需要公开的重大、敏感事项及信息由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上级部门审核把关。

附:《党务政务公开事项审批表》

 

科技局党务政务公开事项审批表

 


公开内容

   



公开范围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部门领导

审核意见

   



领导小组

意见

   



党务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级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三条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凡属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要求公开的内容,都要在适当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主动公开;申请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党组织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都要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条 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便公开的,应作出书面说明,报上级部门审定,并把上级部门的意见向党员、群众反馈。

第七条 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依申请提供的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员、群众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我区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等方面的代表担任。

第三条 聘任一定数量的监督员,原则上区属部门5-10人。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资格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职责是: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反馈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向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和工作机构反馈;监督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监督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学习党务政务公开有关文件,参与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宣传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政策。

第六条 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聘任期限为两年,聘任期满经本人同意可续聘;受聘期间如发现有不宜担任监督员的行为,取消其资格。

第七条 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联络,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九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部门、单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党务政务公开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党务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规范、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按照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严格要求、促进工作的原则进行,由各级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每季度督查一次,对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及时督查,对重大事项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处理情况随时督查。

第五条 各级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及时掌握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真实情况。

第六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公开不及时等问题,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公开、假公开、半公开等行为以及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要严格依照《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政务公开纪律,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党务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在全区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对象是违反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党组织和个人违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一)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

(二)未按职责要求落实党务政务公开职责的;

(三)应公开而未公开,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致使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

(四)不按规定的程序、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的;

(五)群众对公开内容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解释说明的;

(六)其它违反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纪检部门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对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对因违反党务政务公开规定引发重特大案(事)件,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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