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5134/2015-00036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权力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情况/改革动态 | |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行政审批,取消,繁文缛节 | |
文 号:管政〔2015〕137号 | 成文日期:2015-12-23 | 发布日期:2015-12-3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和“三严三实”活动,切实提高为民服务的效率、质量和水平,进一步简政放权、治理懒政、转变政府职能,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民生服务事项中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的通知》(郑政〔2015〕44号),决定取消涉及我区民生服务事项中增加群众负担、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见附件)。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部门和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再依据规章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增设办事前置条件和办事环节;正在实施的,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立即全面清理取消。
二、根据实际管理工作需要,确需有关证明和核实有关情况的,由相关部门或者民生服务事项办理部门直接征询对应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接受征询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收到征询请求当天予以回复。
三、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职尽责中擅自增加繁文缛节,或要求提供不必要证明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举报投诉。
四、区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懒政、怠政和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责任追究,认真处理、核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举报投诉,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继续实施增设的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要求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或逾期回复征询请求,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处理结果在全区通报。
附件:取消的民生服务事项中增加群众负担、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
2015年12月23日
附 件
取消的民生服务事项中增加群众负担、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
(4类7项)
1.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1)寺观教堂外其他固定处所的设立审批
实施主体: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实施主体:区司法局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实施主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实施主体:区民政局
理由:因工作的敏感性或日常管理确实需要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并获取相关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健康状况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实施主体:区司法局
理由:公民身体是否健康,是否能够从事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劳动,是公民自主决定的事情,不应作为行政机关硬性要求的条件。
3.没有不良记录和投诉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
实施主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理由:人社部门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具有监管职能,应当通过监管掌握培训机构的具体情况,因而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时,不必再要求提供关于培训方面的不良记录和投诉证明材料。
4.计划生育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实施主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理由:计划生育监管是计生部门法定职责,公民是否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应影响到其基本的就业权和生存权。确需了解的,相关部门应当向计生等部门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