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83424837/2015-00037 |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政策法规/规章 | |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局 | 关 键 词:电影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1 | 发布日期:2015-12-31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