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83424837/2015-00036 |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政策法规/法规 | |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局 | 关 键 词:电影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1 | 发布日期:2015-12-31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