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67089/2015-0004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中原区财政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文 号:中原财字〔2015〕19号 | 成文日期:2015-12-31 | 发布日期:2015-12-3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街道财政所:
经局党组同意,现将《中原区财政局公章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原区财政局
2015年7月8日
中原区财政局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单位公章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局公章由局办公室专人统一管理。按照保密要求,公章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地方,做到专柜保管,严防盗用。公章保管人出差、休假,应将公章交由局办公室指定人员保管,严禁私自委托他人保管。
第二条 使用公章必须由局办公室人员经办,经办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用章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直接办理。使用公章时,要严格把关,认真审阅、了解使用内容,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有无领导签字同意,并详细登记。
第三条 印发局文件时,必须符合发文程序的要求方能使用公章,留存底稿和三份原件存档。
第四条 使用公章要认真填写用印审批表。先经科室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再由用章单位或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交由局办公室履行盖章程序,并做好登记。(业务事项需要使用公章的,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五条 使用局介绍信、需要为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的,要经局领导批准并填写用印审批表。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信笺上加盖公章。
第六条 如遇紧急情况,领导口头同意使用公章的,经办人要做好用印登记,事后补齐审批程序。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此条规定不得启用。
第七条 使用公章须在局办公室办理,没有特殊情况不准在外用章,确需在外用章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由专人随行保管公章。
第八条 对违反公章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