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67089/2015-0004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财政资金/政府采购/其他 | |
发布机构:中原区财政局 | 关 键 词:采购,政府采购 | |
文 号:中原财字[2015]3号 | 成文日期:2015-12-31 | 发布日期:2015-12-3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原区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中原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中原区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各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在2015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该《目录》范围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按类别和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各单位各类财政性投资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的采购活动,投资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采购程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简化政府采购手续,方便采购人,经研究对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不宜集中招标采购的零星办公自动化设备、纸张、印刷、家俱、电器设备、小型工程等继续按照《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管理办法》和《零星工程协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各项制度,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区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区审计部门应当把政府采购作为日常审计的一项内容,加强对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
六、本目录及限额标准由中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中原区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郑州市中原区财政局
2015年2月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