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53861702/2015-00002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中原区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 关 键 词:组织,机构,职能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1 | 发布日期:2015-12-3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地方史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受区政府委托,代区政府拟定全区地方史志工作的政策、规划及实施意见,指导地方史志工作。
(二)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编纂志书、史书、年鉴工作。
(三)指导本级志书、史书、年鉴的编纂工作,参与审查验收本级志稿,协助安排本级志书的印刷出版工作。
(四)收集、整理区情资料,建设、管理省情信息库和史志馆,开发区情信息,开展用志工作。
(五)编辑出版史志刊物,开展史志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