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街区行政事业单位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744081894/2015-0004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财政资金/政府采购/其他
发布机构:上街区财政局关 键 词:财政,资金,财政资金,政府采购,公告,协议供货,定点,管理
文    号:上财〔2015〕86号成文日期:2015-12-31发布日期:2015-12-31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上街区行政事业单位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上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街区行政事业单位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区属各单位,各镇(办)财政所,各供应商:

现将《上街区行政事业单位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区财政局联系。

联系电话:0371-68937437;电子邮箱:sjzfcg@126.com

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产品信息查询请登录“上街区政府采购网”(http://shangjie.hngp.gov.cn)。

 

附件 :1.上街区行政事业单位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2.上街区2016-2017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承诺书

3.供应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业务情况季报表

 

 

 

2015年12月25日    

上街区行政事业单位2016-2017年度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属各单位(含各镇、办,下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各单位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产品、服务的行为,以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定点供应商)提供产品、服务的履约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街区定点供应商及产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评定,中标信息在“上街区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

第四条  2016-2017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有效期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与范围如下:

办公自动化设备:单次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多功能一体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

空调设备:单次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包括柜式空调和壁挂式空调;

办公家具:单次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包括办公桌椅、会议桌椅、沙发、文件柜、档案柜、茶水柜、电视机柜、学生课桌椅等;

监控设备:单次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

城市道路路灯检修材料:单次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

小型工程施工:单次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

工程造价咨询和竣工结算评审:单次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

工程监理:单次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

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测绘:单次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

办公用纸:指复印纸;

公务印刷:包括机关文件、资料、宣传页(册)、书、报纸、学生作业本等印刷业务;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

 

二、采购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六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计划实行网上审批。区属各单位登录“上街区政府采购网”,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申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计划(公务用车保险、维修除外),经区财政局业务科室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范围内自主选择。鼓励区属各单位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采取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的原始凭证,由区财政局统一格式。合同文本一式三联,分别由采购单位、定点供应商、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存档。

供需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价=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1-优惠率),“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不得高于媒体报价和市场价,“优惠率”不得低于定点供应商承诺的中标优惠率。

采购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上街区政府采购网”公告(操作方法见网站首页《合同公告操作说明》),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上街区政府采购网”备案。

合同履行完毕,采购单位应向定点供应商出具验收报告。

第八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单位持从“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打印的《上街区政府采购资金申请表》和发票复印件办理直接支付手续。

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编报计划、组织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各环节手续及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出现未批先采、质次价高、超中标范围乱采等问题。

 

三、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定点供应商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区财政局或相关监督机关举报。

(三)在“上街区政府采购网”注册为供应商后,将获得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网上竞价采购参与权。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定点供应商有以下义务:

(一)热情承接区属各单位委托的采购任务,做到质量优良、服务到位、价格合理。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严格执行投标文件承诺的价格及优惠率,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其承诺予以优惠,不得擅自提价,不得超范围提供货物或服务。

(四)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账目清楚,凭证、账簿等资料保存完整。

(五)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填写发票,做到明细清楚,不得错项漏项。

(六)办公自动化设备项目中,定点供应商向区属单位出售台式或笔记本电脑以及服务器的,必须预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正版软件。

(七)自觉接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争议。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区属各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定点供应商,并要求其提供优质产品、优质服务、优惠价格。

(二)对定点供应商不按其承诺提供服务、产品质量差、价格不合理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等问题,可向区财政局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  区属各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规定,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业务。

(二)制定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管理,节约资金,防止腐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

(三)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填写产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数量、市场单价、成交单价等内容,避免因错项、漏项或超范围采购造成合同无法备案、资金无法支付等问题。

(四)严禁要求定点供应商虚开发票;严禁向定点供应商索要“好处”、“回扣”、“礼品”和夹带私人物品,不得要求定点供应商为本单位提供中标范围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以及其他不合理要求等。

(五)及时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认真组织验收,保证资金按时支付。验收报告应签署验收人员姓名、验收意见、验收时间并加盖公章。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四、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  定点供应商必须于每季度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逢节假日向前顺延),将本季度与区属各单位发生的政府采购业务情况按要求上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五、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中标有效期内,区财政局将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供应商政府采购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或抽查。

    第十六条  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中标资格:

(一)缺乏诚信,不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产品和服务价格高于非政府采购销售价格,优惠幅度低于投标承诺的;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售后服务不到位,或超中标范围提供货物和服务的;

(二)不按要求开具销售发票、签订合同,或发票、合同填写内容错项、漏项、不规范的;

(三)没有按要求公布中标产品的相关信息;没有及时对中标产品信息和价格进行动态维护,信息发布不完整的;信息更新步调、内容与中标产品的官方网站或媒体发布信息不一致的;

(四)随意更换中标产品或随意增加新产品、随意提高价格的;

(五)不积极配合处理政府采购业务发生的争议,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六)为采购单位虚开发票、夹杂其他货物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及相关资料的;

(八)拒绝接受或不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定点供应商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供应商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的;

(二)要求定点供应商虚开发票的;

(三)未经批准选择定点供应商以外的供应商并获取服务,向定点供应商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的;

(四)不积极配合处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业务发生的争议,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上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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