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193/2015-0005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公安局 | 关 键 词:政务,通知公告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1 | 发布日期:2015-12-3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了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通告如下:
一、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居民住宅区、楼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没有主管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楼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明确消防管理人员和责任。对不履行消防管理责任,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的,依法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二、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装置。居民住宅楼院应当建设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车棚,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车棚应当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并远离楼梯口。
三、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任何人不得在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二百元罚款并强制清理;引起火灾的,对责任人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四、立即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治理。居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开展检查,对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以及堆放杂物的,应立即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性、警示性教育,每个居民住宅区、楼要张贴一套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和火场逃生宣传图,并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标识。
特此通告
河南省公安厅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