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59622185/2016-0001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博学路办事处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 | |
| 文 号:博文〔2016〕1号 | 成文日期:2016-01-01 | 发布日期:2016-01-01 |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规范办事处工作秩序,加强机关人员日常管理,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上级的决议、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习制度
建设学习型机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科学发展与开拓创新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快博学路办事处全面建设,更好的履行职能,为民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升办事处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能力,提高人员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是胜任本职工作岗位的迫切要求。
(一)学习内容
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党的理论、时事政治、法律法规、机关公文、上级会议文件指示精神以及本职工作所需业务知识等内容。
(二)学习形式
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采取集中学与分散学、专题学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每周利用半个工作日为学习日,原则上为周五下午,如有冲突,随时调整。根据形势要求和工作需要,可聘请专家来办事处集中授课。
(三)学习要求
党政办公室负责干部职工学习的计划、安排、督导和检查。每季度制定一次学习计划,经办事处领导研究同意后,发至各科室。
各科室依据学习计划制定本科室和个人学习计划,组织集体学习和自学。
建立全体工作人员学习工作日志制度,每名工作人员配发一个学习日志本,记录每日的个人学习和工作情况。
(四)检查与奖惩办法
每季度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科室的工作人员的学习工作日志检查一次,审阅签名;每半年办事处主要领导对中层干部检查一次,并签署意见。
每季度举行一次学习成果展评,展评学习工作日志和本人亲笔撰写的心得体会文章。
每季度评出3个学习先进科室和7名学习先进个人,以及1个学习落后科室和3名学习落后个人。以上评比结果在全办事处进行通报。一年被评为学习落后科室3次及以上的,科室负责人作书面检查,一年被评为学习落后个人3次及以上的,本人作书面检查。同时取消科室和个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二、会议制度
会议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会议、决定、工作部署的重要途径;是办事处研究决策、部署工作、分析总结、全面推进工作的具体形式。为规范办事处会议制度,提高会议效率,落实上级关于“开短会、少开会”的指示精神,办事处的日常会议有: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工作例会、专题会议四种。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工作例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和保障,专题会议由主办科室负责会议通知和保障。
(一)党工委会议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党工委会议制度,规范党工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党工委的决策水平,更好地推进办事处各项工作的开展,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办事处工作实际,适时召开党工委会议。
凡涉及办事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须由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党工委会议的,党工委书记可依法依规临机处置,事后要及时向党工委会议报告。
1.党工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会议精神;
(2)制定办事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3)研究办事处本级预算情况,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4)辖区内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
(5)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安排;
(6)本级党工委管理的干部人事任免、及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人事任免推荐意见;
(7)本级党工委管理的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
(8)基层党组织请示的重大问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重要建议等;
(9)讨论其他应由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2.党工委会议的组织与实施
(1)党工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2)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党工委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
(4)党工委会议由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
(二)党政联席会
党政联席会是办事处研究、部署、总结工作的会议。根据工作情况和阶段性工作适时召开。由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组织召开,参加人员为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研究内容,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1.党政联席会会议议题范围
(1)审定辖区内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
(2)学习省、市、管委会政府的重要文件,传达管委会召开的会议精神、指示,并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
(3)布置、落实党工委、办事处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4)讨论其他应由会议决定的事项。
2.党政联席会的组织与实施
(1)党政联席会根据办事处工作情况适时召开。
(2)党政联席会由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组织召开。
(3)党政联席会记录由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
(三)工作例会
每周一(节假日结束后上班的第一天)上午9时,由书记或主任组织召开,办事处中层正职以上人员参加。如书记或主任均不在办事处,会议延迟召开。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主要内容是:
1.各部门汇报上周工作开展、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本周工作的重点及工作打算。各部门工作计划和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周一例会后统一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负责张贴。
2.分管领导就分管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补充和强调。
3.办事处主任依据汇报情况就办事处整体工作进行总结和讲评,并对下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4.党工委书记对工作进行强调和要求。
(四)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是协调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的重要举措。专题会议应突出专题性,原则上只讨论一个方面的问题,做到会议主题清晰、目的明确。按照“谁分管、谁参加”的原则确定参会人员。不要求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会。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应观点明确、简明扼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解决问题具有针对性。
专题会议由办事处领导组织召开,如是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需事前报请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同意,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如办事处主要领导参加,党政办公室派人参加,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考勤制度
考勤制度是为维护办事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使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办事处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考勤情况由纪检监督室负责监督和统计上报。
(一)工作人员必须根据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并参加考勤。实行指纹考勤机考勤,每天早上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后各签到一次。
(二)工作人员统一在考勤机位置签到,不得使用其它非正常方式签到。因公务、请假原因未能准时签到的,提前书面报分管领导批准,送纪检监察室存档;因紧急工作任务未能签到者由科室写出情况说明经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可视为签到。其它情况一律视为迟到或早退;两次均未签到者视为旷工。
(三)未按上班时间准时签到到岗者为迟到,下班前擅自离岗者为早退,累计迟到或早退2次算旷工一天。
(四)迟到超过60分钟后才到岗者,或无故提前60分钟早退者,按旷工半天论。
(五)不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办事处组织的会议、学习或其他集体活动,均按旷工处理。
(六)所有工作人员24小时通信畅通,网格手机不允许其他人员使用,如有临时性、紧急性工作联系不上的,视为旷工。遇有突发、重大情况联系不上且造成恶劣影响的,正式人员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扣发当月工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第三次停发工资,报请管委会予以辞退;聘用工作人员第一次扣发当月工资,第二次予以辞退。
(七)指纹考勤机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管理和维修,安装在监控范围区域内。发现故意破坏考勤机行为的,聘用人员直接予以辞退;正式人员扣发当月工资,报请管委会进行辞退;对弄虚作假,使用指纹膜等工具签到的,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给予通报批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补贴。
(八)每月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对违反考勤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九)每周一8时30分在大会议室组织召开全体人员会议,传达上级和本级会议精神和工作安排。
(十)检查与奖惩办法
1.每周不定时组织全体人员点名,纪检监察室每周对出勤情况抽查2-3次;
2.抽查时不在岗者,由科室负责人说明原因。无故外出,视为早退。无签到记录和请假记录的,视为旷工。
3.旷工1天者,在分管领导组织的科室例会上提出批评,当事人口头做检查;旷工2天者,在办事处例会上提出批评,并做
出深刻书面检查;旷工超过2天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处理条例》执行。
4.重大活动期间,除病假、产假、婚丧假、哺乳假之外,原则上不准请假;休假的要结束休假,并于活动后补假。活动期间,正式人员旷工1天通报批评,旷工2天扣发当月工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旷工3天及以上,停发工资,报请管委会进行辞退;聘用工作人员旷工1天扣发当月工资,旷工2天予以辞退。
四、请、销假制度
(一)中层副职、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1日(不含1日)以内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日(含1日)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报办事处主任批准。
(二)中层正职请假1日(不含1日)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日(含1日)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书记和主任批准。
(三)中层正副职原则上不准同时安排请假和休假,正职休假或请假期间由部门副职主持本部门的工作。
(四)分管领导请假由书记和主任批准。办事处主要领导请假报管委会领导批准。
(五)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远离郑州市区范围的,应当按级报告,未经批准,遇有突发或紧急情况不能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六)所有请假均要有书面请假报告,报纪检监察室备案。不允许口头或电话请假。特殊情况可委托同科室人员请假。
(七)严格控制请事假。请事假的天数原则上全年累计不超过本人年公休假的天数。除因工作实际和特殊情况安排的调休,请事假天数冲抵本人公休假。冲抵完公休假后或休完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的,扣除超过天数的工资(日工资=月工资全额÷21)。年度累计请事假超过15天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值班制度
办事处设立值班室,确保上情下达,及时反馈信息,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
(一)值班人员按照党政办公室制定值班表进行值班。工作日白天由党政办公室值班(值班电话:69318818或69312668),晚上和双休日实行带班领导和值班员双值班制度(值班电话:69318818);法定节假日实行带班领导、值班员和值班分队值班制度。
(二)值班表由党政办公室于上月末安排好,发放到各个科室,当月请假、病假和休假的,夜间值班由当班人自己协调替班,并报告当日带班领导。无人值班追究当班人和替班人的共同责任。被市、区等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值班人员不在岗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两次的,扣发当月工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当年三次的,停发工资,报请管委会予以辞退。
(三)夜间值班需全时在岗、在位,不许脱岗,擅离职守,做好当日(晚)值班记录,按规定处理好相关业务。
(四)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当提前10分钟到岗,办妥交接手续及值班日志。
(五)白、夜班交接时间为上午8时30分,下午按规定下班时间为准。
(六)接班人员迟到30分钟的,交班人员报请带班领导协调解决,并视接班者脱岗1次。
(七)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 包括来电部门、来电人、来电时间、来电内容、记录人等 )。来电内容涉及到业务科室的,要及时通知到科室负责人。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饮酒。如因饮酒等原因影响工作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党政纪处分。
(八)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情况和事件要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并及时妥善处理。特殊情况除向带班领导报告外,还应向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
(九)带班领导在值班期间应坚守岗位,坚持留办住宿制度。对值班期间发生的问题负领导责任。
(十)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室的清洁卫生,保管好值班室的各种设备及用具。
(十一)夜班人员于下班前和上班后10分钟到党政办公室领取和交回值班室钥匙。党政办公室应安排保洁人员对值班室进行卫生打扫和物品更换。
(十二)值班实行货币补助制度,每值班一次补助100元,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值班人员,凭当月值班表制作值班补助表,由财政所负责按月发放。
(十三)检查与奖惩办法
1.办事处领导随时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纪检监察室不定时进行抽查,特别是夜间值班情况。
2.值班人员接班后,应及时检查通讯设备状况,发现通信设备不通应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和管委会值班室,同时建立手机值班联系方式,确保政令畅通。
3.因交接班不及时,造成值班室无人值班或电话无人接听的,视为双方脱岗,追究双方的责任。
4.发现1次脱岗,办事处对脱岗人进行通报批评。
5.发现2次脱岗者,进行诫勉谈话;因脱岗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停发工资,报请管委会进行辞退。
6.严格执行值班室坐班制度,严禁在其他场所使用非正常手段值班。发现不在值班室值班的,视为脱岗,并扣发值班补助。
六、公共物品管理制度
公共物品是指办事处因公使用的所有物品的总称。公共物品管理是指对办事处公共物品进行管理、使用、维护、保养等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生活设施等物品。
(一)全体工作人员要爱护办事处的一切公物和设施,无故损坏,照价赔偿。
(二)公共物品的管理实行党政办公室与各科室共同管理使用的原则。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使用的公共物品管理工作负全责。
(三)党政办公室对办事处所有公共物品登记造册,分发使用。公共场所的物品管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四)因保管不善或非自然原因损坏的,由个人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原因无法界定的,由科室负责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五)不易损耗物品一次性配发,指定科室使用,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日常的维护与保养。
(六)易损耗的物品实行由各科室自行购置、非经手人验收签字的报销制度。
(七)不易损坏物品,在使用过程中非人为而损坏的,交党政办公室以旧换新。人为损坏的由个人照价赔偿,依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八)党政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室,对会议室或接待室内部设施进行维护与管理,按操作规定使用各类电子设备,保证各类电子、音响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九)树立节约意识,杜绝浪费现象。按照“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加强办公用品的调配使用,控制费用开支,减少损失和浪费。晚上10时后,办公室无人长明灯的,对相关科室人员每次罚款50元;空调不关闭的,每次罚款100元。
七、卫生制度
为使工作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主动维护工作、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共同促进办公环境的清洁、美化,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人员要养成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乱吐、不乱扔、不乱倒、不乱划、不乱踩、不乱挂、不乱贴。
(二)办公场所每天上班前打扫一次,保持卫生清洁,物品到位。
(三)公共场所的卫生由保洁人员负责,党政办公室于上班前督促进行打扫,并进行考核。
(四)定期对环境卫生和厨具食具进行消毒,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党政办公室和卫生监督站协同组织。
(五)各科室卫生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公共场所责任部门为党政办公室。
(六)自觉保持办公室内外清洁卫生,做到室内卫生“五净一整齐”,即:天花板净(无灰尘、污迹、蛛网)、地面净(无瓜皮纸屑、无污水、污垢、无乱堆乱放)、墙壁净(无蛛网、鞋印、无乱贴乱画)、门窗净(无污垢、无积尘)、室内悬挂物净(无积尘、无破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七)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整治环境卫生,消除四害,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
(八)由纪检监察室牵头,每周抽调5名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一次办公环境卫生检查,对排名第一的科室,颁发“卫生流动红旗”,对环境卫生较差科室予以通报批评。
八、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是指对办事处配发的公用车辆及工作人员个人车辆进行的管理活动,是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办事处形象的重要措施。
(一)公务车辆仅限于执行公务、辖区巡查、检查及其他公务性工作使用,严禁公车私用。发现一次予以通报,两次予以党政纪处分,被上级部门检查予以通报后,对责任人予以辞退。
(二)公用车辆行驶区域仅限在辖区范围内和办事处至管委会沿线使用。
(三)公用车辆由各业务科室使用、维护、保养,党政办公室负责油料、充电设备与停车场所的管理,保障公务用车正常使用,个人车辆停放有序。
(四)各科室使用公用车辆,应当按照车辆保养规定,按时保养,定时清洗,积极维护公务车辆的形象。
(五)各科室使用公车应指定专人驾驶,按用途、时间使用,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违反交通法规的事故发生,因个人原因或违犯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自负。
(六)各科室建立用车情况登记,对公车外出期间闯红灯,违章罚款由使用科室当事人个人负担。
(七)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车辆,按指定位置存放,严禁乱停乱放。院内车辆统一停放在停车位内;无停车位时,要停放在大停车场。
九、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现对印章的制发、管理和收缴规定如下:
(一)印章的刻制
1.各办、所、社区和办事处临时机构需刻制印章,必须经党政班子研究同意,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任何科室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2.各单位领取印章,必须履行登记、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二)印章的管理
1.印章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党工委、办事处的印章由党政办公室落实专人保管,各社区、办、所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由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外出、学习、借调、休假,由负责人重新指定保管人。同时做好交接登记。
2.印章应存放于保险柜、铁皮柜或者专门加锁的抽屉内保存 。
3.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经批准人同意并签名后方可用印。特殊情况可以由印章保管人及用印人一起打电话向批准人申请,经同意后,由批准人补签。
2.使用党工委、办事处印章,原则上一律在党政办公室内办理;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须经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携带使用保管,用后及时交回党政办公室。
3.盖出的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
4.凡盖章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等必须留有存根。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
5.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使用公章,违者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印章的停用
1.由于机构变动造成的印章停用,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原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2.印章损坏,应停止使用,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映,并将破损印章交回以便更换新印章。
3.遇有特殊情况,党工委、办事处有权停用或收回部门印章。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郑东新区博学路办事处日常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