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务实的作风全面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职责,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镇群众,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因病致贫问题,更大范围满足群众需求,结合刘集镇实际,经研究,
现对《刘集镇人民政府 关于农民大病救助的实施意见》(刘政〔2013〕164号)中的基本条件、救助标准等内容调整如下:
一、救助原则
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适当补助,以减少其因病致贫现象的一种制度。建立该项制度的原则是救助标准与群众家庭承受能力、政府支付能力相适应,管理规范,公开公正。
二、救助条件及标准
(一)救助条件:我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众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年度医疗总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积极配合我镇各项工作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规定的,年度医疗费用在2-3万元之间的,按照新农合医疗报销金额的3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金额的50%比例给予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金额、镇大病救助报销金额及其他医保报销金额总和不超过年度住院总费用的85%。救助金额最高额度为5万元。
三、所需材料
1.大病救助书面申请一份。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新农合IC 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入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汇总清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新农合办公室补偿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如经其他医保(中国人寿大病保险或者商业保险)报销,需报销单位提供证明。
以上所需材料完善齐全后由村委会审查,报镇劳保所审核,到镇财政所报销。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归镇劳保所。
刘集镇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