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88X/2016-00053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死亡殡葬/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荥阳市民政局 | 关 键 词:民政,殡葬,规章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06 | 发布日期:2016-01-0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豫民文〔2012〕295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
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制度。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结合当地实际修订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要合理区分殡葬服务性质,把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的项目和费用标准,在殡仪馆醒目位置公布、在媒体上宣传。尤其是实行了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要向广大群众宣传哪些是由政府买单的免费项目,哪些是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的自费项目。
二、要加快提高火化率。把推进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加快提高火化率。凡划为火化区的地区,遗体一律实行火葬,坚决杜绝遗体土葬和骨灰装棺二次安葬现象。
三、要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要积极出台惠民殡葬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从重点救助对象起步,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确保2012年底,惠民殡葬政策覆盖低收入群体,力争“十二五”末,全省100%的火葬区居民惠民殡葬政策全覆盖。
四、要进一步强化殡葬事业的公益性质。殡葬事业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要坚持其公益性质。城乡公益性公墓、殡仪馆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所需资金要由各级政府财政全额投入,不宜利用社会资金,要妥善解决好殡仪馆等殡葬服务单位的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等问题,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要切实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增加殡葬服务诚信度。牢固树立“丧属至上”的服务理念,全面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行风示范窗口建设,实现规范、文明、诚信、优质服务,增加社会认同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