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88X/2016-00088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业务信息/应急救助 | |
发布机构:荥阳市民政局 | 关 键 词:民政,应急救助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07 | 发布日期:2016-01-0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市设定“一、二、三”由高至低的三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一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统一组织、领导;二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三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一级响应
启动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因灾死亡等于或大于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人以上,小于5000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小于1000间;
(四)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 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加强与郑州市减灾委的联系。及时将灾情报郑州市减灾委,并请示相关事宜,争取在资金和物资方面的支持。
(2)由市减灾委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请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由市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以市政府名义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郑州市民政局申请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7)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商务局、粮食局协调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做好应急通信的保障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
(8)市民政局视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民救助、伤病员救治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二级响应
启动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因灾死亡大于或等于3人,小于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三)因灾倒塌房屋大于或等于200间,小于500间;
(四)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15%。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启动程序
灾害发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加强与郑州市减灾委的联系。及时将灾情报郑州市减灾委,并请示相关事宜,争取在资金和物资方面的支持。
(2)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主持召开会商会,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请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带队、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以市政府名义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郑州市民政局申请生活救助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
(6)市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二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报告。
三级响应
启动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因灾死亡大于或等于2人,小于3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或等于500人,小于1000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大于或等于100间,小于200间;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纪检组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向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报告。
应急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纪检组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以市政府名义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向郑州市民政局申请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纪检组长)决定终止三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
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受灾的乡镇(街道)要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其他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