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质量控制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4042/2016-0000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文    号:郑建文〔2016〕8号成文日期:2016-01-08发布日期:2016-01-08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质量控制的通知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为深入贯彻《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的通知》(豫建〔2015〕174号,详见附件1),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勘察设计质量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后勘察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1.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许可的批复组织相应阶段的勘察设计;执行绿色建筑的项目,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绿色建筑等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企  业、审查机构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勘察、设计、审查质量。
  2.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以城乡规划、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点、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落实国家规定的各勘察设计阶段深度要求;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报告,以下简称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
  4.建设单位在送审施工图时,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全套施工图;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评审意见表》及附件等,含执行绿色建筑的范围和星级要求),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审查业务时,受审工程项目必须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文件。严禁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业务。
  6.需进行专项审查(如: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高层建筑工程复合地基专项审查、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等)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相应部门或机构进行专项审查。  二、加强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各勘察设计企业要以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己任,严格执行勘察设计依据,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执业人员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增强勘察设计质量意识。
  1.勘察设计企业应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注重建筑全生命周期成本和繁荣建筑设计创作,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民族风貌和地域特色。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
  2.勘察设计企业所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勘察设计企业应完善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校对、审核、审定”的三级审查、项目负责人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的出图制度;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图纸技术交底和重大建设项目派驻设计代表制度。
  4.勘察设计企业应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勘察设计企业应严格控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设计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变更理由的书面材料和规划等原审批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等)进行修改,且须在变更单上注明变更原因和依据;凡变更内容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在变更单上予以注明:“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交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将审查合格的图纸交质监部门和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重大变更的范围和管理,依照《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33号)执行。
  6.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勘察设计企业应在交付施工图后,及时将有关资料分类归档,妥善保管: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在内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原始数据、试验资料;民用建筑节能计算书与采暖计算书、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工程设计结构计算书和设计软件名称(各种计算书);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要点、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绿色建筑审查所需的的检测报告、模拟分析报告;以及建设单位变更理由的书面材料和规划等原审批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含电子版)。  三、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1.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选择审查机构的原则,应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70号,详见附件2)的规定执行。
  2.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审查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作为审查重点;对民用建筑,还应进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专项审查;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进行绿色建筑的专项审查;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责成送审单位必须改正,并应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及我委。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审查合格的5套施工图及变更文件加盖审查专用章,除留存1套存档外,其余4套交建设单位报送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使用。
  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和设计变更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采用送达、快递等方式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内五区及开发区(不含航空港区)的建设项目到我委备案;县(市)、上街区的建设项目到当地建设局备案。结合“四库一平台”的施行,实现统一格式、统一要求办理,逐步推进网上电子备案。
  5.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资料分类归档,妥善保管: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记录、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项目委托书、审查合同、包括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在内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民用建筑节能计算书与采暖计算书、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结构设计计算书和设计软件名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手续;按照技术法规、标准、规范审查需要送审的其他资料,绿色建筑审查所需的检测报告、模拟分析报告;以及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等。  四、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设计实施过程的监管  1.我委将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动态监管,并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设计实施过程的监管,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职责加大对所属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经常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并及时将查处情况上报我委。并应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不良记录诚信公示制度,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建筑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特别是要对省、市挂牌督办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公开曝光。对违法违规的外地企业及相关人员,还应及时报省住建厅,并抄告其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附件: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的通知》(豫建〔2015〕174号)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70号) 

     2016年1月8日
附件

  • 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的通知》(豫建〔2015〕174号).doc
  •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7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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