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律责任

索 引 号:660939312/2016-00011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档案/档案管理
发布机构:中牟县城乡规划局关 键 词:档案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1-15发布日期:2016-01-1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档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 
(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有上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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