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5498794/2016-00093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 |
发布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关 键 词:食品,餐饮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19 | 发布日期:2016-01-1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15年10月至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花生油开展了国家专项监督抽检,抽检样品200批次,抽检项目合格的样品198批次,不合格的样品2批次。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信息为:维维粮油(正阳)有限公司生产的压榨一级花生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信阳尚万佳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级压榨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对上述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要求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企业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和销售、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彻查问题原因、全面整改,对相关企业依法调查处理。调查整改情况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