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97863874/2016-00060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其他 |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税收优惠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19 | 发布日期:2016-01-19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业务概述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五)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六)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七)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二、政策依据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二)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