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真伪鉴定

索 引 号:397863874/2016-00054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发票管理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关 键 词:税务,业务信息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1-19发布日期:2016-01-1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发票真伪鉴定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鉴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待鉴定发票(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鉴定发票的,同时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二)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工作人员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2.办税服务厅鉴别有困难的,发票管理部门协助鉴别。

3.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别发票的,税务机关告知鉴定结果,鉴定结果为假发票的,转相关部门协查。

4.行政执法部门申请鉴别发票的,鉴定结果为假发票的,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鉴定结果。

五、表证单书(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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