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河村遗址F1-F9房基本体加固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 索引号:005252258/2016-00003
  •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旅游/文物/业务信息/考古发掘及保护
  • 发布机构:国家文物局
  • 关键词:文物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1-26
  • 发布日期:2016-01-21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大河村遗址F1-F9房基本体加固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3637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对大河村遗址F1—F9房基本体保护修复加固工程立项的请示》(豫文物〔2015〕38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大河村遗址1号至9号房基遗迹本体加固保护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做好大河村遗址1号至9号房基遗迹的本体加固保护,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保护。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明确遗迹病害情况和成因,包括病害类型、发展趋势及残损程度等,为科学确定遗迹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三)应充分考虑遗址现状和展示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本体加固应以物理手段为主,并严格控制锚钉加固的实施范围;涉及化学保护的防风化和防潮保护,在开展前期实验的基础上对所用材料进行比选,注意所选材料在室内环境下的有效性,待取得科学数据并验证有效后再行全面实施。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大河村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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