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75476/2016-00002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下设机构/机构职能 | |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司法局 | 关 键 词:公证处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26 | 发布日期:2016-01-26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依规办理各类公证事项,出具公证文书,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
2、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提出公证建议,代办与公证相关的法律手续等。
3、通过公证活动,宣传公证法律知识,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秩序。
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提供公证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