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6211581/2016-0006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评公示 | |
| 发布机构:中牟县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2-04 | 发布日期:2016-02-04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07工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调查第二次公示
我司已承接“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07工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现进行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07工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特发布本信息公告。项目第一次公示已于2016年1月12日至1月25日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网站上进行,现发布第二次公示。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07工房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中牟县建设南路32号
建设性质:新建
总投资:项目总投资1994万元
占地面积: 本项目建筑面积14610.44平方米,其中新建107联合工房12812.94平方米,新建107工房附属楼1797.50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生产规模:本项目建成后拟生产罐式车1500辆,其中混凝土搅拌车1000辆;奶罐车200辆;油罐车200辆洒水车100辆;化工液体运输车100辆。
二、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主要污染因素及防治措施
(1)废水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喷漆废水等,废水全部依托厂区已建处理量为24m3/d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本项目喷漆废水属间歇性排放,喷漆房内循环水一般半个月一次排入储水池(24 m3),然后缓慢泵入厂区排水系统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折合以平均每天1.6m3的速度排入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日产生生活污水量为7.2m3/d,可收集于化粪池然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已使用量为5m3/d,则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的使用容量为13.8m3/d,处理容量可以接纳本项目产生的全部废水。
项目产生的废水经过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排放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通过城市污水管网进入郑东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2)废气
焊接废气及喷砂打磨粉末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工序的喷漆废气经水旋净化装置净化处理后,然后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由20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车间无组织排出的烟尘经排风扇排出车间,本项目在落实大气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各敏感点其排放浓度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3)噪声
本项目噪声设备经采取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以后,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敏感点在拆迁之前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的要求,本项目噪声对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中,一般固废处理处置方式:金属废屑、边角料、焊渣、废砂出售金属回收公司,综合利用;化粪池污泥、生活垃圾送至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固废处理处置方式:危险废物设置专门的暂存设施,并由具备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对环境影响较小。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07工房建设项目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国家土地政策,运营过程中对各污染源采取的污染措施合理可行,可实现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清洁生产要求,项目建设不会改变区域的环境功能等级;项目生产只要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渠道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是项目附近的居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关心本工程建设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包括对本项目选址和建设的态度,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项目环保方面的建议等。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放置在建设单位、评价单位以及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众可在上述地点进行查阅。查阅期限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书信和填写问卷调查等形式提供意见。
五、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中牟县建设南路32号
联系电话:0371-62163778
电子信箱:644458160@qq.com
六、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91号立基大夏B座1707
联系电话:0551-65774345 传真:0551-65774345
电子邮件:swhj666666@163.com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具体时间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自本公示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简本下载)
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4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