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353/2016-0018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关 键 词:政策法规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2-06 | 发布日期:2016-02-0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证书中注明‘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