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5498794/2016-0001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上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政务,通知公告,网络,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凭证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9-16 | 发布日期:2016-02-1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上述两部规章同时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于2015年9月18日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可对上述规章提出意见和建议。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的概念界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该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同时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保密义务,即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否则,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等内容。
针对实践中争议不断的网售食品违法行为管辖权问题,该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由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许可、备案所在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不能确认网络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未经许可或者备案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由其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监督检查程序等方面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管理做了详细规定。该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实现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随机抽取生产经营者、随机送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开展异地检查和交叉互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检查要点表》全项目的检查,规定为必查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漏检;监督检查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公布检查记录和检查记录表的结果以及检查员姓名等信息,并将监督检查结果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自制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以消费者易于辨识的方式进行公示;未依法公示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