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65980285/2016-0000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中牟县综合执法局 | 关 键 词:公告,方案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2-11 | 发布日期:2016-02-1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的规定,为规范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管理,维护职工休假权利,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要求,安排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登记管理台帐,对职工每年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及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每半年(6月底)、全年(12月底)进行公示。
二、执行带薪年休假规定坚持工作与休假统筹兼顾、互不影响的原则,坚持职工个人申请休假与局及各科(室)、队工作有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三、局属各科(室)、队每年年初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组织职工制定带薪年休假的安排计划。既要保证职工休假,又要保证正常工作的开展;要建立科(室)、队人员岗位工作补位制度,搞好休假人员与在岗工作人员之间的工作补济,从制度上保证带薪休假和正常工作的开展。每个科(室)、队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带薪年休假时,在同一时段内(一般为一个月内,下同)只能有一个人休年休假,不允许有2人(含2人)以上同时休年休假。局班子领导和分管的科(室)、队主要负责人不允许同一时段内同时休年休假。
四、严把休假时间审批关。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严格休假审批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带薪年休假,要经科(室)、队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各科(室)、队主要负责人执行带薪年休假,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所有人员的带薪年休假批准手续及时报局督查科备案。局督查科设立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台帐,安排专人负责记录管理。
(六)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范围为单位正式在编在职在岗的职工。离岗人员、未聘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不享受年休假待遇。新录用(聘用)、调入执法局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并有相关有效证明的,在当年度按时段比例给予安排其休年休假。
(七)加强对带薪年休假相关工作的管理。对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不享受《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未休假报酬补助;对因工作需要而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领导批准,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单位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给予支付未休假时间的工作报酬补助。
(八)加强职工上班考勤休假工作管理,把加强带薪年休假管理与日常工作考勤、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考勤休假工作考核管理制度。因工作原因,职工当年内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可以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因个人原因自行放弃休带薪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不能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也不享受《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加发工作报酬补助待遇。
(九)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以不能安排年休假为借口而自行发放或变相发放补贴、奖金和福利。严禁借休假之机组织公费旅游。
(十)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对带薪年休假工作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