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索 引 号:005254130/2016-00014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政策法规/法规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关 键 词:国土资源,土地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2-16发布日期:2016-02-1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程序:违法线索发现→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时限:

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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