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煤〔2016〕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为继续贯彻落实《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有关加强生产能力管理的要求,结合《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炭管理局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郑煤〔2016〕1号)具体部署,现就我市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全市煤矿生产秩序,加强日常监管,杜绝煤矿超能力生产,郑州市煤炭局成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黄保臣
成员:陈志刚 刘建波 李怀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行业管理处。办公室负责全市煤矿生产能力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统计掌握各县(市)煤矿企业生产能力管理情况,负责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督促检查与考核等工作。
二、工作部署
1.强化落实煤炭产能登记、公告制度。
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要按照国能煤炭〔2013〕476号文件要求,继续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和管理档案,加强生产能力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及更新程序。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经批准的能力作为煤矿生产能力登记依据并及时更新。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煤矿每年3月底前应进行按登记生产能力制定的年度生产计划进行备案、登记并做为日常监管的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2.严格能力标准,规范生产行为
国能煤炭〔2013〕476号文件指出: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的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的生产能力的1/12。
国发〔2016〕7号文件指出,“要引导企业实行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要根据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所有地方煤矿重新确定产能并逐级上报备案,未对产能进行重新确定备案的煤矿不得组织生产。
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煤矿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及月度生产计划,并于3月20日前将年度生产计划上报至郑州市煤矿生产能力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表样见附件)。
3.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监管
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严格按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郑州市煤矿生产能力管理领导小组要不定期组织生产能力专项检查活动,年度核查煤矿的比例不低于已公告所管辖煤矿的30%,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年对已公告所管辖煤矿的进行全部核查。
三、有关要求
1.做好公告及上报。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将煤矿生产能力公告及生产计划上报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指定专人负责。同时要督促管辖煤矿及时做好生产计划上报,确保上报内容准确。
2.做好产能重新确定。各级煤炭管理机构及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相关部门及人员要认真组织,严把标准,同时做好上报备案,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3.做好日常监管。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对已经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以及生产要素信息建档的煤矿,要对照相关信息实行动态核查。 动态核查应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原则进行。动态核查时要对照煤矿公告内容进行井上下全面检查。每年初,应当对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上年度按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统一进行考核。 核查中发现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通报煤矿违规生产情况及处罚结果。
对未申请或未完成登记、建档组织生产的违规行为,以及核查中发现煤矿相关证件过期,生产要素信息严重失实或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隐患的,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处罚,采取有效措施,责令整改。
附件:郑州市煤矿年度生产计划上报表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