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工作方案

索 引 号:416051362/2016-00032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业务信息/残疾人教育、康复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残疾人联合会关 键 词:扶贫,社会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2-24发布日期:2016-02-2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管城回族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文件精神,加大对特殊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力度,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发放特殊生活补贴,已列入2016年区委区政府为民承诺实事工程,按照《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工作报告>2016年重点工作及<为民承诺实事工程>任务分解的通知》(管政办〔2016〕2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以下人员:

(一)享受低保待遇的重度残疾人;

(二)未享受低保待遇、无固定性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为三级的残疾人;

(三)纳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保障的残疾人和市残联 “三无”救助的残疾人不在补贴范围之内;已就业和已按残疾人就业政策安置的残疾人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类别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多重残疾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对已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特殊生活补贴(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一级残疾人除外)。

(二)对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分散供养五保人员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特殊生活补贴。

(三)对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为三级的残疾人,按其户籍类别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按月给予特殊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三、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补贴对象,可由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市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城乡低保证(已享受城乡低保人员提供);

5、农村五保供养证(已享受五保供养人员提供)。

6、社保局出具的本人参保证明。

(二)初审。村(社区)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将申报审批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社区)报送的申报审批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批。

(四)审批。区残联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补贴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郑州市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

(五)年审。享受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对象的年审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四、资金的来源及发放

(一)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二)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金从管理审批机构批准之日的次月起享受。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特殊生活补贴金:

   (一)实现就业的;

   (二)取得固定性收入的(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户籍迁出本市的;

   (四)死亡的;

   (五)应当停止发放生活补贴金的其他情形。 

六、工作分工及监督管理

(一)对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对领取生活补贴对象进行审核,并随着残疾人对象的调整而调整。

(二)对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三)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城乡低保人员名单。

(四)区残联将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对象的基础信息及时录入到河南省重度残疾人救助数据库。

(五)区残联要根据每年审批通过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补贴人数和标准,提出下年度补贴对象资金预算方案,于每年8月底报区财政局。

(六)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查、核实,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从事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的审批人员应依法依规办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生活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4、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金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管城回族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