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3157743/2015-00001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办事处 | 关 键 词:机构,职能,新港办事处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5 | 发布日期:2016-02-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在航空港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负责街辖区内的地区性、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积极提高市民质素,树立文明新风。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
(二)结合办事处实际,讨论决定辖区内经济发展、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社会保障、民生服务、社会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辖区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负责办事处职权范围内的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干部人事、人民武装、统战、老干部、和群团等工作;
(五)负责办事处职权范围内的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民政福利、社会保障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办事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办事处职权范围内的党建、基层组织建设、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政管理,城市服务、防空、防汛、防震、抢险救灾及科普、教育文化服务等工作。
(九)配合实验区及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各项职能工作;
(十)承办航空港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