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郑庵镇委员会郑庵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78053693X/2016-0002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发布机构: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综合
文    号:郑发〔2016〕2号成文日期:2016-02-25发布日期:2016-02-25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中共郑庵镇委员会郑庵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各办、站、所,镇直各单位:

现将《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郑庵镇委员会

郑庵镇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3日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镇实际,现就全镇各级组织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把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切实加强对腐败问题全方位、深层次、多环节的预防和治理,积极探索“三重一大”工作规律,科学合理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全程监督和日常检查,着力发挥其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和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与本地实际相结合,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三、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国家重要法律以及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和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民族宗教、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村及社区建设等重大问题。

4、机构编制设置和调整。

5、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的编制以及其它全局性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重点工作计划的落实。

6、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年度计划及其它全局性的年度重要指标、重要工作计划的落实。

7、对镇党委、政府的重大改革方案及改革措施的落实。

8、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9、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和向下级公布的重要事项。

10、其它在经济、稳定和社会事务等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交流、解聘、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政府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

2、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3、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

4、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每年度列入全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上级确定的其它重大建设工程前期动迁等相关工作。

2、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3、民生社会事业项目,主要包括:住房保障项目,旧房综合改造项目,社区建设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用于促进就业、帮困扶残及助老服务的社区项目,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新建、改建、迁建等项目,覆盖面较广、资金使用较大的项目。

4、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义务植树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5、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6、其它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职责范围内财政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

2、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3、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4、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

5、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6、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7、符合国家规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申请。

8、其它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各级党组织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会议通知、议题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参会人员。

5、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要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保证纪检监察部门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严格执行镇党委全委会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党委常委会提名、无记名投票表决和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必须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领导班子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要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织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督查反馈。对各级党组织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施行监督反馈制度,成立相应机构,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五、监督检查

(一)各单位领导班子要把“三重一大”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要对领导班子、本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二)纪检监察机关应对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及时向镇党委、镇纪委反映。

(四)全镇党员干部和监督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各级党组织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向镇党委、镇纪委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各领导班子对所属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镇党委、镇纪委、镇财政所、镇纪委、镇检查审计室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并把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镇党委。

(三)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全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定,事后又不通报的;

3、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既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意见而造成失误的。

(五)责任追究根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与主要领导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等。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全镇各单位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完善决策程序。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