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6-0006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2-25 | 发布日期:2016-02-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郑州登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俊峰
营业执照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10185562493345P(1-1)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登封市东华镇东金店村
一、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未及时公开本单位环境信息。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登环罚先〔2016〕1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对处罚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登环罚先〔2016〕1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十六条第三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公开,公开率达到100% ;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登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